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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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

  嘉残〔2016〕13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嘉定区残疾人事业与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广大残疾人与全区人民共奔小康目标,我区制定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现就该意见的社会保障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和“在推进我国小康进程中不让残疾人掉队”的要求,落实基本民生,促进就业增收,强化康复服务,扶持自身发展,实施综合帮扶,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与全区人民一道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

  二、主要措施

  通过制定就业扶持、社会救助、康复服务等残疾人民生保障政策,进一步改善本区残疾人生活质量和总体生活水平。

  (一)就业扶持

  1、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1)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证残疾人,在本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实际开业经营,残疾人业主为其本人及雇佣残疾员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社会保险费执行,在享受人社部门相关补贴政策后,剩余部分按月给予全额补贴。

  (2)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证残疾人,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正常经营满一年,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残疾人业主为其本人及雇佣残疾员工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享受人社部门相关补贴政策后,再给予2万元开办费补贴,同时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社会保险费执行,在享受人社部门相关补贴政策后,剩余部分按月给予全额补贴。

  (3)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经区残联认定作为创业带头人(包括种、养殖业),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后,每年给予创业扶持补贴3万元。

  (4)对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证残疾人,在本区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平台上申请培训,并从事互联网创业,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5)在本区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平台上从事网络居家就业的残疾人,在按实结算个人收入的基础上,再给予个人收入额5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6)本区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证残疾人,在本区申请办理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执行,在享受人社部门相关补贴政策后,剩余部分按月给予全额补贴。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

  (1)对于区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承接方,年内安排2人及以上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完成区残联年度实训任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按月给予全额补贴。

  (2)对新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并按规定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万元和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费补贴5万元。

  (3)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平均人数1.6%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5人及以上,每年给予无障碍设施设备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3、鼓励社会机构及社会人士推荐残疾人就业

  对各类社会机构与社会人员成功推荐轻度精神残疾人、残疾大学生和其他残疾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每推荐一名残疾人就业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加大残疾人技能培训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

  (1)本区户籍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在享受政府补贴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培训费补贴金额不超过8000元,全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2)本区户籍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按照初级技能(五级)500元、中级技能(四级)800元、高级技能(三级)1200元、技师(二级)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

  凡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本人自负及自费(医保定点医院)医药费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的,给予30%额度的帮困补助,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中,低保家庭残疾人按60%补助,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按50%补助,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教育救助

  (1)对具有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和参加各类成人中、高等院校学历进修,所发生的学杂费在享受民政、教育等相关政策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对低保、低收入以外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给予每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对低保、低收入以外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本科)给予每年3000元的学杂费补贴。

  (3)对残疾学生被录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习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入学奖励;对残疾学生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习的给予一次性8000元入学奖励;对残疾学生被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入学奖励。

  3、生活救助

  (1)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与医疗保险投保率,对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本区户籍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参加重残无业养老补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

  (2)为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保险,涉及投保险种: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补贴、疾病住院补贴、疾病身故保险金。保费为每人每年200元。

  (3)对本区户籍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修缮与改造实施帮扶。对纳入区建交委危房改造范围的帮扶对象,在享受区建交委相关补贴政策后,按户再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补贴。对区残联认定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房屋破损实施修缮的,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的补贴。

  (4)每年助残周和元旦春节期间分别对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一户多残、重残无业残疾人家庭发放一次性补贴800元/户。

  (5)每年国际残疾人日前,对本区户籍低保、重残无业残疾人家庭发放一次性慰问礼包1800元/户。

  (三)康复服务

  1、残疾人居家养护服务

  将居家养护服务对象扩大到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本人有需求且未享受机构养护或日间照料服务补贴的肢体一级、二级残疾人、视力一级残疾人(已通过其它机构和途径申请居家养护服务的残疾人不再重复申请)。服务时间每天1小时,每月30小时,志愿者上门服务经费每服务1人每月补贴600元。

  2、残疾人机构养护补贴

  将残疾人机构养护补贴对象由重残无业残疾人扩大到本区户籍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所有持证残疾人,并实行分类分层补贴机制(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入住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并享受财政两级负担即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的不在申请补贴范围)。

  (1)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的低保家庭中非重残无业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

  (2)自2012年1月1日以后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除重残无业、低保家庭中非重残无业残疾人之外的持证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

  (3)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享受机构养护补贴的除重残无业、低保家庭中非重残无业残疾人之外的持证残疾人仍按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标准执行。

  (4)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审核符合养护服务条件且入住区级民办残疾人养护基地的残疾人,除上述养护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

  3、区级民办残疾人机构养护补贴

  对新建或改(扩、迁)建专门为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的民办养护机构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

  (1)开办费补贴:新建或改(扩、迁)建的专门为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实施托养的民办养护机构(或独立的残疾人养护区域),区残联在区民政部门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张床位一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机构运作经费补贴:按托养机构残疾人人数给予每月每人200元的补贴。(该补贴应用于鼓励机构引进康复护理、医疗诊治、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社工服务项目与专业服务人员补贴)。

  (3)残疾人集中养护护理人员补贴:对专司残疾人养护的护理人员按实给予护理人员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4、日间照料注册学员补贴

  对注册在街镇阳光家园的全日制学员给予每月400元的全勤补贴。

  5、“送康复服务上门”服务补贴

  具有本区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给予每年每名服务对象120元的康复服务经费。

  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补贴

  对于年检合格并符合置换规定的低保残疾人家庭车主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给予4300元补贴;对于除低保家庭以外的残疾车主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给予3800元补贴;由于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再使用机动轮椅车,并按残联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退车报废,且手续齐全的,给予2800元补贴。

  7、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补贴

  为本区户籍有需求的持证肢体残疾人适配市残联假肢、矫形器产品目录内的所有品种的假肢、矫形器,并对需残疾人个人负担的10%安装费用进行补贴,由区残联与安装单位直接结算。

  8、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和骨关节置换手术补贴

  将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和骨关节置换手术补贴对象由贫困肢体残疾人扩大为具有本区户籍、需进行肢体矫治手术和骨关节置换的所有持证肢体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包括16岁以下无证残疾儿童少年),补助标准为:肢体矫治手术,按手术费用自负部分金额,按实补贴,最高不超过4800元;骨关节置换手术,每置换一个关节补助1万元。

  9、白内障患者手术复明补贴

  将白内障患者手术复明补贴由贫困白内障手术患者扩大到本区户籍持证残疾人及70岁以下(包括70岁)的本区户籍非持证白内障患者。手术指定医院为嘉定中心医院,在其他医院手术者不属于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补贴手术费用自负部分金额,按实补贴,最高不超过2700元。

  三、资金来源

  本通知所需资金涉及就业扶持、康复服务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镇(包括嘉定工业区)由区级财政负担30%,镇财政负担70%,街道(包括菊园新区)由区级财政和街道财政各负担50%。

  四、其它

  本通知由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定区残疾人联合会

  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定区民政局

  嘉定区教育局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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