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相关重点项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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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相关重点项目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

  我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相关重点项目的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贯彻落实《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相关重点项目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以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切实增进全区老年人福祉,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等11个部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精神,结合奉贤实际,特制定《奉贤区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相关重点项目的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发挥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颐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率先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均衡性、可及性,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城乡一体、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特困老年人供养得到有效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底线兜牢,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全区养老床位数占户籍老年人口的比例保持在3.5%;社区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进一步优化,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更加可及,家庭养老得到有力支撑;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不断完善。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机构养老服务

  1.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由政府主导建设或者通过协议购买等方式提供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为本区户籍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推进青村镇敬老院升级改造,新建西渡街道敬老院,到2025年,各街镇至少建立一家标准化保基本养老机构,保基本养老床位不低于全区户籍老年人口1.5%,护理型床位不低于全区养老床位的60%。建立市、区保基本养老床位轮候池,设置轮候床位200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并按照轮候规则入住。

  2.老年认知障碍床位照护服务。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医疗诊断或专业评估符合照护服务有关条件的认知障碍老年人,持续推进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到“十四五”末,各街镇辖区内均有养老机构设置一定数量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按照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有关标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二)社区养老服务

  3.日间照护服务。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经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推进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建设,由政府通过兴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服务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协助出行等养老服务。到“十四五”末,实现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街镇全覆盖。

  4.农村养老特色服务。充分利用农民闲置的宅基房屋,通过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以“政府牵头、社会赞助、村委负责、老人自愿”的机制,为独居、高龄、困难等老年人提供“饭堂、客堂、学堂、厅堂”的“四堂间”服务,建成500家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开展“3+X”养老服务包项目,全区“四堂间”实现社会组织批量化运营。依托我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过流转农民闲置的宅基房屋或利用闲置的集体资产,建设“青春里”养老社区,在养老社区中引入长护险、居家养老、长者照护等服务,打造奉贤老年人“幸福生活正青春”品牌。

  5.困难老年人助餐配送服务。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推进老年助餐场所建设,由各街镇通过举办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及外送等服务,满足特殊老年群体需求,并保证膳食质量。到2025年,全区助餐服务供给能力达到全区6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的5%。

  6.困难老年人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针对本区户籍75周岁及以上或60-74周岁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支持鼓励各街镇依托专业康复辅具租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到“十四五”末实现街镇康复辅具租赁点全覆盖,并持续推进康复辅具进社区、进机构、进家庭。对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给予租赁服务补贴。

  (三)居家养老服务

  7.紧急救援服务。针对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

  8.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针对本区户籍独居、纯老、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由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居家安全、精神慰藉、政策资源链接、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到2023年底前,全区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街镇、海湾旅游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形成服务对象名单库,组建服务队伍,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周探访率达到100%,提升服务效能;到2025年底,建立探访关爱服务规范,探访关爱工作高质量开展,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9.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针对居住本区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符合有关困难或照护等级条件,且对申请改造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造内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家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探索政企合作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服务质量。探索“政府补贴一点、企业让利一点、家庭自负一点”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和支持包括困难、无子女、失能、高龄等特殊群体在内的全体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持续扩大家庭适老化改造覆盖面,实现街镇层面全覆盖。

  10.家庭照料者培训。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四)照护服务支付保障

  11.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适用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具有照料护理需求申请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保障的人员,具体包括: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老年人;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对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老年人,由街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作为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的依据。

  12.养老服务补贴。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件,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老年人支付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13.长期护理保险。针对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二至六级照护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费用。

  (五)老年社会福利

  14.老年综合津贴。针对本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

  (六)老年社会救助

  15.特困老年人供养。针对符合本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老年人,由街镇政府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相关老年人可自愿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

  16.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救助。符合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老年人;符合本区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符合本区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的老年人。根据不同对象条件,依照法规和相关政策,提供相应的救助金、实物补助等物质帮助 。

  17.流浪乞讨老年人生活救助。针对本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由区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

  (七)特定情形老年保障

  18.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保障。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同等情况下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保障水平略高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

  19.残疾老年人保障。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持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残疾人。本区重残无业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老年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老年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

  20.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保障。针对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本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和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对符合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为符合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情况下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21.老年监护服务。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公职监护、临时监护等条件的老年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在老年人出现疾病或特殊事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代为办理检查、住院登记、手术签字等手续,代为办理、申领有关金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手续。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支持专业从事意定监护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提供相关服务,或予以监护监督。

  22.突发公共事件老年人应急保障。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在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常用药品供应、日常关爱等必要的支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保障。编制并落实奉贤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年),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分区指引,到2025年全区每千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养老床位达到户籍老年人口3.5%。

  (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奉贤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意见》(沪奉民规〔2022〕1 号),研究制定相关保障服务措施。加强资金保障,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区、镇财政预算,并确保稳定投入和增长。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金融支持等措施,降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保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对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护理、专技等人员分类开展轮训实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落实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从业年限补贴制度、持等级证养老护理员“以奖代补”政策,开展养老服务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推动养老护理员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四)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奉贤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养老、救助条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局养老服务科、局社会救助科、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区救助管理站、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具体统筹推进和落实基本养老服务中涉及民政的有关工作,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指导各街镇将基本养老服务各项内容落到实处,条块结合,全力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各项任务的完成。

  附件:奉贤区民政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职责分解表(2023版)

  附件

奉贤区民政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职责分解表(2023年版)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保障标准

落实单位

服务类型

 

 

 

 

 

 

 

(一)

机构养老服务

1

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由政府主导建设或者通过协议购买等方式提供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并按照轮候规则入住。

1.建设标准按照《养老机构设 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 一2013)等相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按照《奉贤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奉发改〔2021〕14号)等相关规 定执行 。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照护服务

2

老年认知障碍床位照护服务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医疗诊断或专业评估符合照护服务有关条件的认知障碍老年人

政府通过支持发展专门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者在养老 机构内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按照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有关标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按照《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与服务要求》《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奉贤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意见》(沪奉民规〔2022〕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照护服务

 

 

(二) 社区养 老服务

 

 

 

 

 

3

日间照护服务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经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政府通过兴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服务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协助出行等养老服务。到“十四五”末,实现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街镇全覆盖。

按照《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沪民规〔2021〕14号)《关于推进奉贤区“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意见》(沪奉民规〔2022〕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照护服务

4

农村养老特色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结合乡村振兴,按照公益性原则,以政府牵头、社会参与、村委负责、老人自愿为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多元力量共同融合发展的富有奉贤特色的养老服务。

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奉贤区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创建运营管理的意见》(沪奉民〔2021〕42号)《关于推进我区“青春里”养老社区建设的方案》(沪奉民〔202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照护服务

5

困难老年 人助餐配送服务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

政府通过举办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外送等服务,并保证膳食质量。

按照《关于提升本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沪奉民〔2019〕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照护服务

6

困难老年 人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本区户籍75周岁及以上或60-74周岁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

政府支持鼓励各街镇依托专业康复辅具租赁服务机构,  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给予租赁服务补贴。

租赁《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辅具租赁服务价格50%的补贴(每人每年上限为3000元)。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

专项支持

 

 

 

 

(三) 居家养 老服务

 

 

 

 

 

 

 

 

 

 

 

 

 

(三)

居家养老服务

 

 

7

紧急救援服务

 

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老年人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

按照《关于印发〈为老服务“一键通”场景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对象经济困难程度,为其购买提供差异化紧急救援服务。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专项支持

8

特殊困难 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本区户籍独居、纯老、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 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 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 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具体由各街镇组织实施。

按照《奉贤区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沪奉民〔2023〕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免费提供。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专项支持

9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符合有关困难或照护等级条件,且对申请改造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造内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家庭

 

政府支持建立全区统一的家  庭环境适老化改造平台,对 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补贴,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安全性、便利性的居室适老化改造服 务。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居家  环境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每户家庭按一定比例享受定额市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500元。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专项支持

10

家庭照料 者培训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2.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 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 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按 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1.依照本区民政等相关部门 规定,提供免费培训。

2.依照本区人社等相关部门 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专项支持

 

 

 

 

 

 

 

 

(四)

照护服

务支付

保障

 

 

 

 

 

 

 

 

 

 

 

 

 

 

 

 

 

 

 

 

(四)

照护服

务支付

保障

 

11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具有照料护理需求申请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保障的人员,具体包括: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老年人;

2.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对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老年人,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作为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的依据。

  • 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非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 按照《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经济困难对象个人承担的评估费用由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照护服务

12

养老服务补贴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

件,经老年照护统一 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政府以代金券(卡)的形式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老年人支付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 理办法(试行)》(沪民规〔20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经济状况困难程度认定结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调整 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物质帮助

13

长期护理 保险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二至六级照护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老年人

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费用。

1.居家社区机构照护标准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  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低保、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自负部分分别按照100%、50%予以财政补贴。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物质帮助

 

(五) 老年社 会福利

 

14

 

老年综合津贴

本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发放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

按照《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1〕 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65-69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物质帮助

 

 

 

 

(六) 老年社 会救助

 

 

 

 

 

 

 

 

 

(六) 老年社 会救助

15

特困老年 人供养

符合本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老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可自愿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2〕 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50元(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医疗、丧葬及生活照料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照护服务

 

16

 

 

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救助

1.符合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条件的老年人

2.符合本区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条件的老年人

3.符合本区其他 社会救助项目的老年人

 

根据不同对象条件,依照法规和相关政策,提供相应的救助金、实物补助等物质帮助。

1.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 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标准1420元/每人每月。

2.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按照医疗、住房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临时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等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

 

物质帮助

17

流浪乞讨老年人生活救助

本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由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

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救助管理站

物质帮助

 

(七)

特定情

形老年

保障

 

18

重点优抚 对象老年保障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1.通过建设荣军院等集中供 养场所,免费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集中供养服务。

2.同等情况下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保障水平略高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照护服务

(七)

特定情

形老年

保障

19

残疾老年 人保障

本区户籍60周岁

及以上,持本市核

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符

合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残疾人

1.本区重残无业人员,低保、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残疾人  享受生活补贴。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 二级的老年残疾人和三级智 力、三级精神老年残疾人享  受护理补贴。

1.生活补贴标准目前有每人每月410元和290元。

2.护理补贴标准目前有每人每月300元和150元。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

 

物质帮助

20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老年人保 障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本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和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

1.对符合本区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

2.为符合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奖励扶助金。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情况下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0-69岁的每人  每月820元/人/月;70岁及以  上的每人每月870元/人/月。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0-69岁的每人每月1010元/人/月;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60元/人/月。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2100元。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物质帮助

 

 

 

 

 

 

 

 

 

 

(七)

特定情

形老年

保障

 

 

 

 

 

 

 

 

 

 

21

 

 

老年监护服务

 

 

 

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公职监护、临时监护等条件的老年人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相关手续,在老年人出现疾病或特殊事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代为办理检查、住院登记、手术签字等手续,代为办理、申领有关金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手续。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支持专业从事意定监护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提供相关服务,或予以监护监督。

 

1.年满60周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在依法指定监护人前,年满60岁的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区养老机构管理中心

 

专项支持

(七)

特定情

形老年

保障

22

突发公共事件老年人应急保障

本区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在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常用药品供应、日常关爱等必要的支持服务。

依照有关法规等规定执行。

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专项支持

  备注:保障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23年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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