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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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4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本市户籍;

  (二)依法登记结婚;

  (三)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可以到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五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健康委。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按照本规定换领本市的《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补办《光荣证》。申请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四)《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

  (五)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自其第二个子女出生之日起无效;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光荣证》。区卫生健康委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同时通知发证机关。

  当事人持有《光荣证》仍然有效,但当事人自愿退回的,提供本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的声明,到区卫生健康委退回《光荣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收回其《光荣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申领、换领、补办和退回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卫计家庭〔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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