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国防动员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
文件编号:
沪国动规〔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4-13
施行日期:
2023-04-15

正文


 

 

 

 

 

 

 

                                        

                                        

  沪国动规〔2023〕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防动员领域

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的通知

 

各区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国防动员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已经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上海市国防动员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本市国防动员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失信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其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国防动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改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失信信息产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失信信息修复后,该信息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防动员领域失信信息的依申请修复。失信信息自然修复的,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信用修复办理部门)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本市国防动员领域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和相关管委会按照“谁产生、谁修复”的原则,负责各自作出失信信息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上述第二款规定的失信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五条(信用修复范围)

失信主体可就自身被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下列信息向本市国防动员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不缴纳、少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依照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六条(特定严重失信信息)

下列信息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造成严重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定严重的失信信息。

第七条(情节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信息)

下列信息为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不缴纳、少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10万元(含)以上的;

(二)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事务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造成较严重的质量事故,被处以罚款的;

(四)伪造人民防空工程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处以罚款的;

(五)擅自破坏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被处以罚款的;

(六)其他依照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市国防动员领域处罚裁量基准中从重裁量,或一般裁量基准且处罚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

(七)在12个月以内产生2次以上同性质的轻微失信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节较严重的失信信息。

第八条(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信息)

下列信息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不缴纳、少缴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金额10万元以下的;

(二)除特定严重和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外,被本市国防动员部门依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九条(信用修复的情形和条件)

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予信用修复。

除不可信用修复情形外,失信信息修复应当分别适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属于轻微失信行为的,应当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二)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第十条(信用申请材料)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四)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五)失信信息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中行政处罚信息的,还应当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

第十一条(信用修复程序)

    (一)申请。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途径线上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到各国防动员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二)核查和受理。国防动员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修复认定。国防动员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制作《准予修复决定书》或《不予修复决定书》,送达信用修复申请人并反馈市或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四)信息处理。准予修复失信信息的,国防动员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

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修复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决定作出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国防动员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系统应用)

本市各级国防动员部门应当加强对“上海市信用修复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及时办理系统中的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信用修复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4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张江科学城

建设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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