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件编号:
松文旅局规字〔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1-15
施行日期:
2024-02-15

正文

松江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文物建筑(以下简称“文物建筑”)是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这些文物建筑日常管理维护难度大,保护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更好地传承文物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时代精神价值,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结合松江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盘活文物建筑资源,促进保护管理,推动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第一。始终将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和科学管理。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促进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监管服务、风险防范,完善政策支撑体系,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渠道通畅,实现社会效益为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促进。

坚持价值导向。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坚持文旅融合。充分依托“书香之域、书画之城、文博之府和影视之都”为特色的文化名城建设目标,根据文物建筑类型和特点,积极打造“可进入、可触摸、可体验、可分享”的文旅融合空间。

三、参与主体

(一)社会力量可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

松江区域内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

(二)参与的社会力量

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或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保护利用全过程,着力解决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推动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五、参与方式

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六、文物建筑开放要求

为保障文物建筑开放使用进行的装修工程,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装修装饰方案应在实施前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被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必须确保留有专门的空间,用于展示文物本体的历史文化内涵;作为公益性机构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等。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必须严格遵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日常管理、消防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文物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上报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对涉及参与方的文物安全隐患问题,按要求落实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点)内从事下列活动:

1.破坏、损害或者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

2.破坏、损害或者影响真实性、完整性及环境风貌;

3.开展违反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4.使用明火、私拉乱建电气线路、存放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及文物的行为;

5.擅自增设、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6.擅自改变建筑格局、房屋结构和用途;

7.擅自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设备的改扩建行为;

8.擅自挖掘地下空间、爆破、钻探、挖掘等行为;

9.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房屋)等行为;

10.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从事“黄赌毒”、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1.其他损害或可能危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

七、参与程序

(一)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修缮和活化利用的街镇

1.公布名录。由所属街镇梳理区域内计划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修缮和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单并报送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名录。名录信息包括文物建筑名称、地址、简介和所属街镇及所有人联系方式等。对非属地所有的文物建筑,可由所有人向属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一同纳入属地街镇保护利用名单,共同参与评审。鼓励私人所有文物建筑纳入上述名录。

2.专家评审。属地街镇、文物建筑所有人会同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社会力量保护利用方案进行评审,确定引入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和保护利用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3.签订协议。所属街镇或文物建筑所有人按照“一处一策”的方式,报至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

(二)引入社会力量仅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街镇

1.建立制度。文物建筑由属地政府进行修缮,计划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的街镇,须建立区域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制度并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制订计划。每年制订保护利用计划,加强入驻业态管理。区域内非属地所有的文物建筑,可由所有人向属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属地街镇保护利用。

3.签订协议。采用“一处一策”的方式,由所属街镇征集和确定活化利用方案和实施主体,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签订保护利用协议。

八、激励与扶持

(一)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权。在文物建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参与文物建筑修缮和维护保养的社会力量优先享有该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

(二)文物建筑的租金优惠。鼓励文物建筑所有人给予参与该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租金优惠。租金标准由社会力量与文物建筑所有人协商确定。

(三)展示参与者的良好社会形象。充分调动各级媒体和新媒体资源,对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展示提升参与者的社会形象。

九、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纳入重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快捷办理相关审批审核事项,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广泛听取社会需求,保障社会力量参与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加强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督促社会力量参与方依法依规做好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审批。要按“一处一档”要求建立档案,对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利用项目定期开展检查评估。

(二)   强化示范引领

鼓励有条件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在符合文物建筑利用要求的情况下,促进资本和产业协同,探索文物活化利用管理路径,打造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示范样本。开展经典案例评选,对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成效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   规范有序退出

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文物建筑所有人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社会力量在管理使用文物建筑期间,无能力或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保护管理义务的,社会力量可与文物建筑所有人协商终止协议。

(四)   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讲好文物故事,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共同推进松江“文博之府”建设。

十、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松江区文物局)承担。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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