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松江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松科委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4-22
施行日期:
2024-05-22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我委制定了《松江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松江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松江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松科委规〔2023〕6 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松江区制造业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本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高质量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职责部门)

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区科委负责的相关条款资金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松江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区科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项目的推荐,评估企业是否会迁移或调整,配合区科委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数字化诊断补贴对象可覆盖本市市级服务商。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鼓励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和自评估,选择优秀的数字化诊断服务商开展现场数字化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和评级,按市级文件要求予以诊断服务商或企业相应的补贴。支持“工赋”创新应用,支持制造业企业融合应用5G、区块链、边缘计算、模拟仿真、数字孪生、人工智能、AR/VR等新兴技术,推动工业软件、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安全系统等工业互联网产品与智能制造关键技术在工厂的创新应用。

    (二)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认证和上云上平台。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自评估和“两化”融合贯标,对通过国家“两化”贯标管理体系认证2.0并达到AA级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估,对首次通过DCMM二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将高质量工业数据集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的数据集给予一次性奖励。遴选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模式好、带动作用大的云平台服务商和云产品,推出专属优惠服务内容,鼓励本区中小企业应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加快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

    (三)支持优化生态体系。支持企业打造行业性平台和“工赋链主”企业,鼓励平台、服务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成立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加强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金融服务,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活动,支持园区打造数字化平台实现资源高效协同。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按比例分批次资助、一次性奖励等方式支持。

第七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区科委每年根据本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主要分为扶持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

(一)扶持类项目

1.支持“工赋”创新应用

支持企业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或自主研发创新,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工赋”创新应用。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在建项目,其中软件类费用不低于核定项目总投入(硬件、软件和开发类费用等)的60%,且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类项目

1.支持开展数字化诊断服务

对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数字化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和评级的服务商,按市级文件要求予以相应的配套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认证

对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二级(AA级)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DCMM二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成功挂牌工业数据集的企业,根据其数据集质量、交易情况和维护情况,按每个数据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对符合本区工业互联网产业导向,获评市级以上的标杆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或“链主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培育创建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

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扶持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

    (一)扶持类项目

1.《申报书》;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项目投资建设方案及规划;

5.与第三方平台或服务商签订的项目合同;

6.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已投入符合项目条件的软硬件的资金凭证、银行对账单、合同等);

7.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奖励类项目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符合奖励条件的认定公示、成效等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项目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请主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评审:结合项目调研,区科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区科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专项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三)公示:支持名单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区科委应按规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区科委组织调查核实,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协议)

扶持类项目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区科委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验收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区科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扶持类项目,项目立项后按当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分两批或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款项。

奖励类项目,按照支持标准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扶持类项目管理及验收)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区科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区科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资金混乱、项目进度未达标等情况,区科委可出具项目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期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到期不能提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需不晚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项目延期申请应由申报立项时的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后提交区科委,经区科委批准后,项目可延期验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区科委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分批次组织专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

(二)验收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2.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

5.技术性能指标、应用指标、经济指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申请/授权证明、销售合同或合作推广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流程

验收采取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实施过程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在内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验收评估意见:

1.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总评分在80 分以上(含)的,视为验收合格,原则上全额拨付;

2.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总评分在60分到79分(含)的,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的75%拨付;

3.经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拨付尾款,并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总评分低于60分(不含);

(2)项目在执行期内未实施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申请延期或调整的。

第十四条(扶持类项目变更、撤销及终止)

    专项资金扶持类项目的变更、撤销及终止需按照以下流程:

(一)项目变更

1.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可能导致项目变更的情况发生1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备案:

(1)承担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发生变更但不影响项目实施的;

(2)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

(3)建设内容进行微调不影响项目考核指标实现的;

(4)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相关软硬件费用调整不超过20%的。

2.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1)实施周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

(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主要考核指标需要调整;

(3)项目投资总额调减的,或者项目投资总额不变,明细支出中软硬件费用调整超过20%(含)的;

(4)发生其他重要变更情况。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撤销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交书面撤销项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撤销该项目。

(三)项目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科委可对项目进行终止,并可要求按项目实际进度全额或部分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实施周期延长超过12个月的;

2.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撤销的;

3.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发生经营异常,迁出本区等情况;

4.项目变更未经审核同意的。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请项目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付专项资金的;

(二)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侵占、截留、挪用等严重问题。

第十六条(附则)

本文件自2024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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