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巩固拓展金山区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金人社规〔2024〕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5-09
- 施行日期:
- 2024-05-01
正文
关于巩固拓展金山区城乡低保家庭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街镇(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
为巩固拓展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成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规定及《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5号)、《关于巩固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成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做好本区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除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参保人员”)。
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年,其中:个人缴费补助55元/年,政府代缴745元/年,集体补助200元/年,之后集体补助标准随政府代缴标准的调整进行自动调整,补贴总额不变。
个人选择更高缴费标准的,补贴金额不变,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操作流程
(一)人员确认
1.市民政部门提供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名单。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人员名单导入城乡居保系统。
3.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操作低保人员代缴条件核定。
4.区税务部门提供已完成个人缴费的低保参保人员名单,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中心确认后,向区税务部门申报集体补助缴费。
在一个自然年度中认定的低保参保人员均作为补贴对象。
(二)个人缴费及补贴方式
低保参保人员每年需先行缴纳相应费用。个人先行缴纳的费用,区财政给予55元/年补贴。补贴资金由各街镇(高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汇入参保人员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区财政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为其代缴745元/年。
(三)集体补助缴费
区财政对低保参保人员给予每人200元/年作为集体补助,集体补助缴费由区民政部门向区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四、资金渠道
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政府代缴的每人745元/年,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个人缴费补助55元/年及集体补助200元/年,列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
五、其他事项
2024年1月-4月已按照原标准完成政府代缴费的低保参保人员,除已办理养老金申领、账户转出或注销手续的之外,5月1日后补贴标准统一按新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后,集体补助前,低保参保人员已办理养老金申领、账户转出或注销手续的,不再享受集体补助。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关于巩固拓展金山区城乡低保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金人社规〔202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