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金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金人社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5-08
施行日期:
2024-05-08

正文

                                      

金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印发《上海市金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金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4年5月8日

 

 

上海市金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部门具体承办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办法规定的举报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数据的、个人权益记录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涉及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4.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涉及参保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涉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

  ()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在递交举报一年内主动提供能够辨认确为匿名举报者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计算:

  (一)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

  (二)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

(三)查实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

    (四)最高奖励数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对查证属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对基金产生影响的,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将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审核相关材料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第十一条 举报人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书到指定地址办理确认手续,当场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填写身份证号码,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本人不能现场确认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金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单位)及财务部门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根据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确定,防止骗取冒领。

    第十 举报奖金原则上应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确认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至举报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宣传报道涉及举报人信息的,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 奖励资金由级财政列支。

    第十 办法2024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附件:1.金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登记表

      2.金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4.金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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