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石湖荡镇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石府规〔2023〕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26
- 施行日期:
- 2024-02-01
正文
关于印发《石湖荡镇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石湖荡镇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石湖荡镇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镇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实物资产的流失,规范资产的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松江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松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石湖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经联社和各村合作社。村委会、居委会、镇属集体公司、镇属事业单位等一并参照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三、 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新建、盘盈、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和调拨转入等。
2、镇经联社、村合作社(村委会)购置固定资产的,由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提交理事会(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其他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应由分管领导提交镇长决定;20万(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由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0万元(含)以上的应经镇党委会同意。涉及政府采购目录项目须向镇财政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4、新建房屋、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石湖荡镇公共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经确认,在有效期内)
5、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分析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严禁账外资产等不入账行为。其他资产增加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6、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应进行验收或交接,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单据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及时入账。固定资产卡片中的信息包括规格型号、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地点、照片等均应录入齐全。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变卖、报废、报损、调拨转出、捐赠、盘亏等。处置固定资产应向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按照管理需要,集体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应经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位凭调拨单相应做好固定资产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
3、镇经联社、村合作社(村委会)转让、变卖、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的,应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理事会(班子会)集体讨论,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资产原值超过100万元的,须安排镇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提出审计结论。
4、其他单位转让、变卖、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的,应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资产原值超过100万元的,应安排镇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提出审计结论。
5、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等,应及时入账,不得挪作他用。
五、日常管理和监督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计提折旧、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2、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3、固定资产要全面实行台账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人登记及保管,体现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存放地点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应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及合同等。
4、会计人员应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5、集体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并登记管理。
6、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镇集体资产管理与日常监督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审核等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盘点固定资产,核实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集体单位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积极整改。
六、附则
1、本制度由石湖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制度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
(经联社、合作社、村委会)
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 |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购置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 |||||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部门(盖章) 主任签字: | |||||
理事长签字: | 监事会意见 (监事长签字) :
| ||||
社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附大会资料) |
注:后附“三会”记录情况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
(其他单位适用)
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 | ||||
名称 | 规格型号 |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购置理由:
经办人: 负责人: | |||||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部门(盖章) 主任签字: | |||||
分管领导意见: | |||||
镇长意见:
|
注:1、购置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由镇长审批。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由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30万以上的由党委会同意。
2、党委会确认单、镇长办公会确认单应附在此申请单后。
固定资产调拨单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 量 | |||||
购建日期 | 调拨日期 | 调拨方式 | |||||
原 值 | 净 值 | 资产编码 | |||||
调出原因:
责任人: | 调入原因:
责任人: | ||||||
调出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 | 调 入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 | ||||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盖章) 主任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 |||||||
镇长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
注:资产调拨应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须后附镇长办公会确认单。
石湖荡镇集体固定资产清理申报表 | |||||
单位名称: | 单位:元 | ||||
资产类别 | 名称 | 核销笔数 | 报损金额 | ||
固定资产 | 经营性 | 房屋及建筑物 | |||
机器设备 | |||||
运输设备 | |||||
其他 | |||||
非经营性 | 房屋及建筑物 | ||||
交通设备 | |||||
办公设备 | |||||
电子设备 | |||||
其他 | |||||
总计 | |||||
单位申报意见: |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 (公章) | 主任签字: | (公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1、镇经联社、村合作社(村委会)固定资产清理审核同意后,应按规定执行“三会”制度。 2、镇其他单位固定资产清理审核同意后,应提交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 |||||
石湖荡镇集体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元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账面数 | 清理收入 | 报损金额 | 报损原因 | 备注 | ||||||||||||
数量 | 原值 | 累计折旧 | 净值 | ||||||||||||||||
合计 | |||||||||||||||||||
单位负责人: | 经办人员: | 日期: 年 月 日 | |||||||||||||||||
石湖荡镇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备案表
报送单位 | |
备案事项 | |
备案提交目录 | |
备案材料 报送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
备案意见:同意备案。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盖章: 主任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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