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文件编号:
沪震规〔2022〕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2-11-01
施行日期:
2022-11-01

正文

上海市地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震局

                            2022年11月1日

 

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评价单位要求)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且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评价单位登记)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从业单位及人员信息在市地震局登记备案。市地震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

第六条(评价范围) 

本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沪震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七条(工作环节)

对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市地震局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第八条(报告编制质量)

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技术审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除按照审定权限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的报告外,由市地震局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审定。

技术审查所需费用由市地震局承担。

第十条(结果审定)

通过市地震局组织技术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局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区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

市地震局应当制订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地震局和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独立或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管,强化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勘察、钻探、测试等工作检查。

鼓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提前将工作方案提交给市地震局,主动接受市地震局和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地震局应当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抽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由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区评)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上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沪震规2021〕1号)要求开展。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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