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修订《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科〔2016〕39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9-14
施行日期:
2016-09-14

正文

关于修订《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最新精神,我委对《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沪科〔2015〕46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资助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B类主要以企业为依托,C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服务本市企业集团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以企业为依托。
  
  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技术带头人,促进其建设高水平科研梯队和创新团队,带动上海科技和产业发展。资助项目分为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两类,学术带头人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技术带头人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前期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可依托企业申报技术带头人。
  
  浦江计划面向50周岁以下回国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目的是加快集聚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向其提供在上海创新创业的“第一桶金”。其资助项目分为A、B、C、D等类型,市科委主管其中A、B两类项目。A类项目资助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为依托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研究,B类项目主要资助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浦江计划(A、B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托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3.已入选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任一类型计划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该类型计划。在受资助项目结题验收前,不得申报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的其它类型计划。
  
  (二)申报各类型计划的申请者还应分别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扬帆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2周岁。
  
  (2)申请者未曾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启明星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35周岁。
  
  (2)A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B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有博士学位,或有硕士学位且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C类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经历。
  
  3.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
  
  (1)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
  
  (2)已形成以申请者为核心的稳定的科研团队,团队中人才结构、梯队配置合理。
  
  (3)学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技术带头人申请者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依托企业申报的,应与依托企业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
  
  4、浦江计划
  
  (1)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2)A类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B类创新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但在海外知名跨国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B类创业类申请者须以留学身份在国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者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支持。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申报程序:
  
  1.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3.通过依托单位遴选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4.依托单位对申报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二)浦江计划申报程序:
  
  1.具备申报资格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对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B类创业类申请书还须经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生创业园区加盖公章进行推荐)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窗口。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形式审查。市科委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网上提交成功、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视为有效申请。
  
  第七条 初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由评审专家依据申请者既往研究基础及所申请项目的创新性与可行性,择优遴选。
  
  第八条 复评。对通过初评的申请者,组织“专家见面会”进行复评。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在指定日期到会进行汇报、答辩,未能按要求到会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科委依据专家复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立项
  
  第九条 复评结束后,市科委将拟资助对象名单和依托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拟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委反映。市科委在经过核实后,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第十条 市科委发布资助名单并公布。自申报截止日至资助通知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通知发布后,依托单位应组织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并与市科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市科委向依托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依照《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负责人患病、调离岗位、出国等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合同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相应手续。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执行期三年,浦江计划项目执行期两年。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对象应按合同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等材料。依托单位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报市科委验收。合同到期前完成研究任务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等成果,经扬帆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Sailing Program”;经启明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经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Program of Shanghai Academic/Technology Research Leader”;经浦江计划资助的,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十六条 对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市科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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