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沪民防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2-08
施行日期:
2021-03-08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民防规〔2021〕1号

各区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本市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强化精准服务,加强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人防门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中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人防门安装是指民防建设 工程中人防门安装单位对人防门门框立设、门扇吊装及调试的施工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以提高人民防空为目的的改建、扩建民防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建设工程)的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区民防办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对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负责民防建设工程各阶段的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民防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沪民防规〔2019〕 3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防门安装质量进行检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要求

民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人防门安装单位纳入分包单位管理,按要求签订分包合同,对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人防门安装单位编制的安装方案进行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人防门安装单位必要的安装条件和环境;确保主体结构施工及设备安装不影响人防门安装质量。

(三)人防门安装单位管理要求

从事人防门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相应资质。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的人防门安装质量和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人防门安装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相关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纳入和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明确安装项目的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和资格的安装调试工艺专业人员,至少配备3名有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安装过程中,应对人防门吊装所使用的吊钩、固定螺栓、起重设备及其它设备等进行吊装前安全检查,配齐相应的安装设备设施,并符合上海市大型设备安装相关管理规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吊装的单件人防门重量在10kN及以上,安装前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件人防门重量在100kN及以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方案论证程序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要求执行。

人防门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各类人防门安装时需要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无损,安装正确。安装的人防门及零部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人防门安装调试后应达到启闭灵活,运行平稳,外观整洁,铭牌及标识齐全。

人防门安装单位应严格落实检测管理相关要求,对人防门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复查,符合人防规范标准要求。

(四)监理单位管理要求

民防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依法按照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对人防门安装活动实施监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人防门安装方案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2.人防门安装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

3.人防门安装所需设备设施配置和安全状况;

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和安装调试工艺人员;

5.安全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

6.人防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

7.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人防门安装单位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的情况;

8.人防门安装质量的情况。

监理机构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沪建质安〔2018〕226号)要求,及时将人防门安装监理工作情况汇总在监理月报和监理专报中汇总反映,并向民防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专报。

(五)检测机构管理要求

检测机构应按《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沪民防规〔2019〕3号)要求及相关检测管理规定实施人防门安装质量检测,规范检测行为,如实记录数据,按要求出具《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第五条(建设违规处罚)

人防门安装过程中,参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条(行业自律要求)

上海市民防相关协会应依法制定人防门安装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安装水平,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故处理)

(一)民防建设工程人防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民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配合民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人防门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民防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八条(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3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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